无证安置产权房出售,税费承担可以约定,法不禁止!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53)
无证安置产权房出售,税费承担可以约定,法不禁止!
---李某与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安置房 真实意思 交易习惯 税费 过户
【要点提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双方对产权登记费用作了约定,作为买受人承担过户所需的所有费用,即包括税费,这也是买、卖双方在订立该出售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与现行的二手房交易习惯相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
被告: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6日,某法院作出判决: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李某名下。在过户过程中,产生了下列费用:住房交易手续费1329.48元、产权登记费80元,合计1409.48元;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3578.61元、城建税(营业税)950.50元、教育费附加(营业税)407.36元、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71.57元、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2180.00元,合计27388.04元;土地证作废公告费300元。上述费用已由李某支付。
关于涉案房屋的登记及相关费用在《安置房产权出售协议》中约定:待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交房时间及办理好相关房屋权属证件初始登记后,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应及时无条件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意此安置房过户为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首套房转让,在今后过户将作为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首套房交易;涉及到李某与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双方产权登记事宜作如下明确规定: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除初始产权登记即办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所需的税费均由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自负外,且前提具备过户条件下,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由李某负责,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必须密切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推托和阻扰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认为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李某所垫付的税费等费用应由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负担。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即时支付强制执行中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李某垫付的税费等费用,合计27688.04元。
【法院判决】
一、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支付李某3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本案争议焦点即涉案房屋过户期间产生的税费由哪一方承担?买、卖双方有哪些理由?
李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安置房产权出售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所需费用由李某负担”,该费用仅指住房交易手续费1329.48元、产权登记费80元,合计1409.48元,并不包括过户产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3578.61元、城建税(营业税)950.50元、教育费附加(营业税)407.36元、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71.57元、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2180.00元,合计27388.04元。且产生不动产营业税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理由主要是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安置房超面积,以及涉案房屋过户距离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不满5年;
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则认为:根据《安置房产权出售协议》约定,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仅承担初始产权登记即办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所需的税费,至于办理过户所需费用除手续费外还包括各种税费应由李某负担,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的义务仅是密切配合。
二、法院为何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安置房产权出售协议》中双方对产权登记费用作了约定,也即初始登记所需费用由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负担,过户所需费用由李某负担,这与现行的二手房交易习惯相一致,作为买受人承担过户所需的所有费用,即包括税费,这也是李某与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双方在订立该出售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故,法院认为李某要求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承担税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我们认为是妥当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因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未配合办证导致原土地证作废的公告费用300元应由骆某1、骆某2、孙某、马某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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